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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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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中小企业国际合作协会新技术产业投资分会

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新技术产业投资分会(以下简称“分会”)是中国中小企业国际合作协会下属的一个分支机构,是由投资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各地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中小企业和知名人士所组成的社会团体。

第二条 分会宗旨和任务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公德,贯彻执行国家深化改革、对外开放的方针,开展和促进中小企业和各投融资机构之间的交流,发挥桥梁作用;反映我国中小企业的愿望和要求,为政府和中小企业股权融资服务;建设中小企业股权融资、上市培育、人才交流培养的平台,推进我国中小企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三条  分会主要业务范围:

1) 宣传和贯彻国家有关中小企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重点贯彻执行科创板和注册制的实施意见;

2) 调查研究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等融资中的问题,反映会员企业有关投融资方面的难点和热点问题,向有关部门提出政策意见和建议;

3) 定期和不定期组织多种形式的会议和活动,促进国家中小企业管理部门与会员企业间的信息交流;

4) 着重于为科技创新型企业成长发展提供专业咨询、股权融资、并购重组、引进境内外战略投资的资源和服务;

5) 为中小企业提供高端人才培养服务;

6) 建立股权投资项目信息数据库、专家顾问资源库,促进会员之间项目交流与合作,协调会员单位的关系,维护会员的权益;

7) 与境内外投融资相关组织和机构开展合作交流,打造投融资行业对外交流的平台窗口;

8) 承办中国中小企业国际合作协会授权、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组织形式

第四条  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理事会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和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的重大事宜。由秘书长负责实施理事会的决议和交办的事项,并负责向理事会报告实施的结果。

第五条  分会理事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作为分会的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下设办公室、会员服务部、培训部、咨询部、网络数据部、股权融资服务部、合作交流部七个部门。

第六条 分会的会员大会原则上每两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由理事会或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单位决定提前或延期召开。会员大会主要任务是:

(1) 审议分会理事会工作报告;

(2) 根据政府的方针、政策,讨论股权投资项目趋势、各级资本市场状况以及对策、措施;

(3) 制定和修改分会的工作条例;

(4) 选举分会理事会,批准和吸收分会新成员;

(5) 制定奖惩条例;

(6) 活动交流、培训、提供投资项目信息交流的条件;

(7) 讨论和确定资本市场共同关心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四章  会员

第七条  中国中小企业国际合作协会的会员中凡从事企业融资服务或者有直接融资需求的企业、有关机构和个人,承认分会工作条例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均可申请参加本会。

第五章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会员的权利:

分会会员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分会的工作有建议权、批评权和表决权。分会会员享有优先获得投资项目信息的权利,优先推荐国家基金管理的权利;要求相互讨论解决难题和一般观摩的权利,获取分会发行的各种行业发展报告、资料的权利。参加分会组织的诸如评比,标准制定,培训等活动的权利。

第九条  会员的义务:

遵守分会工作条例,执行分会的决定和承担分会委托的工作,支持分会的工作,将秉承全心全意为中小企业提供专业化、便捷化股权融资服务的宗旨,帮助中小企业快速进入资本市场建立有效渠道,以共同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为己任,推动企业在资本市场持续、健康的发展。

按规定交纳会费(按中国中小企业国际合作协会缴费规定)。

按规定报送分会规定的报表、信息(市场信息、投资项目信息等)并向分会期刊提供稿件,积极参与分会的讨论。

第十条  会员单位应积极维护分会的共同利益,并维护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对于不积极履行义务的单位予以批评,凡下列条款之一的,应建议中国中小企业国际合作协会予以除名:

(1) 不按时交纳会费,超过规定时间达12个月的;

(2) 连续6个月无故不报送行业规定报表的;

(3) 不执行分会的“工作条例”决定,并损害行业的利益的。

第六章  理事会

第十一条  分会的理事单位在中国中小企业国际合作协会指导下,由分会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单位一般占会员人数的三分之一左右,当选理事单位的法人代表或由法人代表指定人均可为理事,名单确定后未经理事会同意一般不能更改,以保证理事会工作的连续性。

第十二条  分会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若干名,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理事长主持处理理事会有关工作,负责召开理事会,参加中国中小企业国际合作协会的有关会议。

第十三条  理事会受分会委托,在中国中小企业国际合作协会的领导下,为全分会利益服务,理事会本着相互尊重,相互通气,相互协商,以及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处理分会内的有关事宜,涉及行业利益的重大问题,要协商统一对策,以维护分会的共同利益。

第十四条  理事单位必须公正、正直。带头执行分会的工作条例,决定和协议,热心为分会服务。

第十五条  对不能代表分会利益和不称职的理事,在大会闭会期间,经过理事会讨论,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同意后,可以罢免。

第七章  行业市场的研究、开发与管理

第十六条  人才是企业的生命,是分会必须加以关注的重大问题。分会成立培训部,其主要职责是,和资本市场学院合作,为会员单位和所投项目企业提供高端的培训定制化服务。

第八章  行业协作

第十七条  优质的投资项目是投资机构发展的根本。分会成立专门的部门承接运营“创客中国”,开发“中国科创投资论坛”,通过运营大赛和论坛活动,筛选出好的项目推荐给会员单位,并成立投资技术专家委员会。

第十八条  分会技术专家委员会负责各行业及细分领域内的技术咨询业务,为会员单位提供基于本领域的投资项目的技术支持。

第十九条  对科技创新投资领域有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分会评审提议,经会员大会批准奖励。

第二十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技术保密工作。

第二十一条  提出标准的制修订建议。

第九章  其他

第二十二章  本条例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并报协会备案。范围涉及到的内容,应按中国中小企业国际合作协会章程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如有不符合国家规定条文时,应以国家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解释权为中国中小企业国际合作协会新技术产业投资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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