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经济促进法》5月20日起施行 支持民营经济组织依法参与数据要素市场建设
时间:2025-05-09
2025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以下简称《民营经济促进法》)由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25年5月20日起施行。《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出台是我国法治建设进程中的里程碑事件,对民营经济的高质量发展将起到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积极作用。《民营经济促进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国家坚持平等对待、公平竞争、同等保护、共同发展的原则,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民营经济组织与其他各类经济组织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市场机会和发展权利。”这是我国首次在法律层面明确民营经济和民营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民营经济促进法》支持民营经济组织推动科技创新,支持民营经济组织依法参与数字化、智能化共性技术研发和数据要素市场建设,依法合理使用数据,进一步完善了我国数字时代的民营经济保护制度。
支持民营经济组织依法合理使用数据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是指以清单形式将我国境内禁止和经政府许可才能够投资经营的行业、领域、业务汇总列出,各级政府依法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一系列制度安排。除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之外,各类经营主体,包括民营经济组织均可依法平等进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明确要求:严格落实“全国一张清单”管理模式,严禁各地区各部门自行发布具有市场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维护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统一性、严肃性、权威性。
《民营经济促进法》第十条规定:“国家实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包括民营经济组织在内的各类经济组织可以依法平等进入。”这表明,国家实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除清单上明确禁止和限制的领域,其他广阔的市场空间都向包括民营经济组织在内的各类经济组织平等开放,民营经济组织将在包括不限于公共数据资源开发领域,获得与国有企业同等的竞争机会。
《民营经济促进法》第四章明确了支持民营经济组织推动科技创新,参与国家科技攻关项目,加大对民营经济组织创新成果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实施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等,其中第二十九条特别规定:“支持民营经济组织依法参与数字化、智能化共性技术研发和数据要素市场建设,依法合理使用数据,对开放的公共数据资源依法进行开发利用,增强数据要素共享性、普惠性、安全性,充分发挥数据赋能作用。”
平等适用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政策
目前,多地发布公共数据开发利用和授权运营地方性法规规章及政策文件,在中央和国家层面已形成以《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意见》为基础,以《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规范(试行)》(简称《实施规范》)、《关于建立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为三大支柱的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1+3”政策体系。
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中有关授权运营是一项全新的制度安排,它涉及两大主体:一是实施机构,二是运营机构。前者是指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国家行业主管部门结合授权模式确定的、具体负责组织开展授权运营活动的单位;后者是指按照规范程序获得授权,对授权范围内的公共数据资源进行开发运营的法人组织。
《实施规范》第四条明确要求:“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应遵循依法合规、公平公正、公益优先、合理收益、安全可控的原则。”其中“公平公正”原则是现代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涉及“公平”和“公正”两个方面。首先,公平原则着重强调,确保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平等地参与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特别是保证民营经济组织公平参与公共数据资源的开发利用,避免受到任何形式的歧视性对待;其次,公正原则要求依法持有公共数据资源的主体在行使公共数据资源授权时,必须维护授权行为的公正性和透明性,“公正”主要是针对公共数据资源授权机构而言的,要求实施机构必须维护正义和中立,严格禁止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过程中任何形式的徇私舞弊。
《民营经济促进法》第十二条规定:“国家保障民营经济组织依法平等使用资金、技术、人力资源、数据、土地及其他自然资源等各类生产要素和公共服务资源,依法平等适用国家支持发展的政策。”促进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属于国家支持发展的政策,地方政府和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应依法保障民营经济组织平等适用国家及地方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法规规章和政策。
严禁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限制民营企业参与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
我国公共数据资源的规模覆盖领域广、质量高、价值大,占全社会数据资源总量的80%左右,特别是智慧城市的建设扩大了物联感知的范围,公共数据获取范围和规模不断扩大,仅设施物联传感数据占比就超过40%。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家行业主管部门作为公共数据资源的持有者,以及通过依法授权获得公共数据资源开发权限的运营机构,在开展公共数据授权运营中,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要求进行,严禁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民营经济组织参与公共数据资源的开发利用。
《实施规范》第六条第一款明确:“开展授权运营活动,严禁滥用行政权力或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资本优势等从事垄断行为。”上述规定中“滥用行政权力”是我国《反垄断法》第五章规制的主要垄断行为,“滥用行政权力”主要针对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恰当地使用其权力,导致排除或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数据二十条”)强调,要强化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加强重点领域执法司法,依法依规加强经营者集中审查,依法依规查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行为,营造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民营经济促进法》明确规定,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机构应按照职责权限,预防和制止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垄断、不正当竞争行为,特别是对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依法处理,为民营经济组织提供良好的市场环境。
来源:人民邮电报